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略以:「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其意旨為甲種工業區不得從事上述使用,但可從事前條(第18條)第二項第二項各款設施(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如果有鄉親有要在甲種工業區從事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請依「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原則」檢具相關文件向苗栗縣府申請,並經相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