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需廢止原工廠登記,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