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於申設範圍之使用執照所標記用途為工廠或廠房,得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用水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完納房屋稅捐證明四種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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