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二、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