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之工廠需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縮減原址登記廠房面積,申辦方式如下: 一、檢具原(舊)廠之工廠登記證(含附表)【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正本及工廠歇業申請書件或工廠變更申請書件併案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二、若原舊廠未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送公告廢止申請書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俟廢止原址工廠登記後,始得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