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哪一種用電場所應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維護用電安全?

答: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 (一)    低壓(600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1. 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店。
  2.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公共浴室、育樂中心。
  3. 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4. 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零售商店。
  5. 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
  6.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
  7.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殯儀館。
  8. 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
  9.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 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
  10. 幼稚園、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11.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修車場。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二)    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 (三)    特高壓(超過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請問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答:可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區分為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及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1.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2.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3.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二)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1.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2. 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3.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4.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1.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2. 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3.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請問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資格?

               答: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二)    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    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
1、    電機技師一名以上。
2、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3、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六名以上。
4、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三名以上。 
        (四)    具有下列附表所列之工具設備。
附表: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 
編號 工具設備名稱及規格 數量 單位
1 絕緣油耐壓試驗器(50KV) 1
2 電驛試驗器(能試電流、電壓、時間) 1
3 高阻絕緣試驗器(DC 2000V以上) 1
4 高阻絕緣試驗器(DC 500V以上) 2
5 接地電阻試驗器(0~1000Ω) 2
6 勾式電壓電流計(600V. 600A) 2
7 電壓電流記錄計 1
8 三用電表 5
9 電力因數絕緣試驗器(AC 2.5KV以上) 1
10 低電阻試驗器(0~60mΩ、10A以上) 1
11 直流高壓試驗器(DC:0~80KV以上) 1
12 工作用絕緣安全帽(20KV) 15
13 工作用高壓絕緣手套(30KV) 5
14 高壓操作棒(25~70 KV) 3
15 高壓驗電筆(AC3kV~25KV) 3
16 安全腰帶 3

                            (五)    規費:3000元。
            

 

四、請問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需多久檢查一次,是否需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答:用電場所負責人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
             

五、請問什麼情形要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

             
答: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或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上面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以及解僱、廢止及檢驗維護業停業、復業,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申請變更登記。(規費:300元)
 

六、請問電器承裝業分為幾等?應具備那些資格?

          答:電器承裝業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設立登記應具備資格及承裝工程範圍如下:

                  (一)    甲專技:
  1. 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 人員: (1)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2)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3. 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2)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二)    甲級:
                    1、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從業人員資格:
 (1)具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下列資格者3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3000元。

        (三)    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1)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範圍: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2000元。
        (四)    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以上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1000元。
 

 七、電匠於何種情形下,應出具受聘同意書於電器承裝業?

答:電匠受僱於新設立之電器承裝業與新受僱於電器承裝業時,均應出具受聘同意書予受僱電器承裝業。
 

 八、電器承裝業電匠解僱後,應多久辦理補僱?

答:電器承裝業應於電匠解僱日起3個月內補僱並向本局應辦妥補僱登記,未依限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本局逾期將廢止該業者電器承裝業之登記【規費:甲級:1500元、乙級:1000元、丙級:500元】。
            

九、請問電器承裝業展延應如何辦理?

答: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辦理展延除檢附與設立登記案相同文件(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設立登記事項表2份、設立從業人員登記事項表2份、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事項登記表、負責人、電匠身分證影本、電匠考驗合格證正、影本、電匠受僱同意書、資本額及合法固定場所之證明)外,另須應檢附展延登記申請書(加蓋承裝業原印章)、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等文件向本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辦理【規費:甲級:3000元、乙級:2000元、丙級:1000元】。
            

十、請問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答: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十一、何種工廠需辦理工廠登記?

答: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十二、那些工廠設有設廠標準?

答:目前設有設廠標準之工廠計有「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飼料工廠設廠標準」、「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及「環境用藥設廠標準」等設廠標準。
 

十三、工廠可於何種建築物用途設廠?

            
答:本府工務局使管科所發之建物使用執照,其建物用途所載為工廠或廠房等用途,才可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接水、接電證明及戶籍遷入謄本、房屋設籍課稅證明等四種合法房屋證件之一。
 

十四、工廠生產那些產品,需先取得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始得申請工廠登記?

          答: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藥品、醫療器材、菸酒及度量衡等。
 

十五、那些行業於申請工廠登記前應先取得環保許可文件?

答: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須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十六、遷移廠址可否辦理工廠變更?

 
答: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須註銷原工廠登記證,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十七、一址可否登記一家以上工廠?

答:同址可設一家以上工廠,惟須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十八、小規模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得否辦理工廠登記?

答: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雖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即作業場所廠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及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99年6月4日起】
 

十九、『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辦理,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十、『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答:『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三)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四)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五)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六)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七)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八)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二十一、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是否須繳納費用?

答: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書費。
  • 立許可、登記費5,000元。
  • 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費3,000元。
  • 抄錄費、證明書費1,000元。
備註: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不再核發紙本工廠登記證。申請人於申辦工廠登記相關業務時,如係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請署名新北市政府。